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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52號聲 請 人 廖群代 理 人(兼送達代收人)

謝振鈴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慧治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慧治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

五、六條、第九至十三條所示。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慧治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14年2月18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為此,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又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其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就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乙節之意見,該局亦函復其業以114年10月2日衛授家字第1140010821號函同意備查該法人章程變更案等語,有該局114年11月14日衛授家字第1140116615號函文在卷可憑。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後條文」欄第1至4、7、8、14、15條部分,分別係修訂基金會名稱、宗旨目的、條次變更、酌修文字等內容,核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均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