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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抗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抗字第11號抗 告 人 朱素芬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法扶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清算事件,對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7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患有重度憂鬱症,精神不佳且記憶錯亂,言語表達、專注力、理解力、情緒功能亦每況愈下,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抗告人並無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記載,或故意違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定之協力義務之情事等語。爰依法提起抗告,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惟債務人既已提出相關文件或為一定程度之報告,其是否已達消債條例所要求之協力程度,而得據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仍應依個案具體情節審認之,尚不得僅以報告未盡完備,即逕認其違反報告義務。

三、經查:㈠本件抗告人聲請清算,經原審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裁定命抗

告人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自111年8月起迄今所有郵局及金融機構(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見原審卷第38至40頁)。抗告人於同年6月4日具狀提出上開資料(見原審卷第70頁、第120至146頁),原審再於同年月13日發函通知抗告人於文到14日內,補正說明「名下郵局及全部金融機構帳戶自111年8月起至收受函文日止之間各筆金額超過新臺幣5,000元之『收入/支出』之交易原因(可以直接在所提明細上以正楷手寫標註,或另外整理表格提出)」到院(見原審卷第210頁),並通知抗告人於同年8月28日到場說明。抗告人於同年7月2日具狀稱,其於112年9月18日前未使用郵局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明細則待調得資料後補陳(見原審卷第214頁)。嗣同年7月3日抗告人具狀陳報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明細,惟並未就上開通知其應補正之事項為任何說明之註記,僅有交易時由金融機構登載之備註(見原審卷第218至252頁)。原審同年8月28日訊問期日,抗告人陳稱其因受詐欺罹患憂鬱症,無法詳細陳述資金流向,並陳明部分資金流動之原因,為詐騙集團給予甜頭、向親友借貸之匯款等語(見原審卷第268至269頁)。原審旋於同年9月12日,以抗告人未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違反應盡之報告義務,致無從認定其收入狀況,妨礙是否應予開始清算程序要件之判斷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之清算聲請(見本院卷第16至18頁)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審卷宗核閱屬實。

㈡查抗告人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有其提出之中度身心障礙

證明可證(見本院卷第252頁),且其前於112年5月6日進行腦膜瘤移除手術,目前患有重度憂鬱症,並曾多次入院接受藥物及心理治療,亦有其提出之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2至250頁)。又本院函詢三軍總醫院上開病情是否會影響抗告人之記憶及判斷力,經神經外科醫師函復認其前額葉腦膜瘤之病情存在影響記憶及判斷力之風險,有國防醫學大學三軍總醫院115年2月24日學三醫管字第1150008235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52至354頁)。足認抗告人之記憶、判斷及陳述能力,已受其病情影響,故未能詳述資金流向,尚難逕認係故意違反報告義務。抗告人雖因此未逐筆說明帳戶交易原因,然既已於原審提出帳戶明細,核與債務人故意不為真實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拒絕為財產變動狀況報告之情形,尚屬有間。原審逕認抗告人違反消債條例第82條所定報告義務,而駁回其清算聲請,尚有未洽。

四、綜上,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又本件關於清算實體要件是否具備,尚有調查釐清之必要,為兼顧抗告人之審級利益,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審再予審酌,另為適法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林哲安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