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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救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救字第10號聲 請 人 謝宜紋代 理 人 陳學驊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

理 由

一、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該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主張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費用,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見本院卷第14頁),且依聲請人聲請清算所述內容及提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其聲請並非顯無理由,是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