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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債 務 人 胡碩芬代 理 人 劉欣怡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伍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7,385元【計算式:(12+1)×43×15-1,000=7,385】;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宜羚附件:

⒈提出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陳○榆、陳○璟現戶「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債權銀行報送授信資料、報送信用

卡資料明細、報送債權轉讓明細(報表編號:BA_HISQ、KK_HI

SQ、AMC_HISQ)。⒊提出債務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⒌債務人名下如有機車,應提出行照影本及說明殘值。

⒍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民國112年4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無論帳戶是否仍在使用,均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⒎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

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及自112年4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⒏債務人應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

包含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如有「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⒐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列表說明債務人「目前」按月領取之工作

收入、低收入戶補助、子女津貼、房租津貼、勞保給付或其他任何社會補助金額各為何?⒑提出適當單據,列表詳細記載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

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說明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計。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亦不得與應受扶養人合併列計,亦無庸預先扣除補助計算。(注意:如無法詳細提出,應說明是否同意按當年度住所地所在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估算。)⒒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以上應「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又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