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46號債 務 人 蔡鎮鴻(原名:蔡鎮聰)代 理 人 梁恩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玖仟參佰貳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9,320元【計算式:(15+1)×43×15-1,000=9,32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怡婷附件:
⒈提出債務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⒊債務人名下如有汽車(靠行計程車)、機車,應提出行照影本及說明殘值。
⒋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民國112年6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無論帳戶是否仍在使用,均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⒌債務人應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
包含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如有「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列表說明債務人「目前」按月領取之工作
收入、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老人津貼、勞保退休金、勞保老年給付或其他任何社會補助金額各為何?⒎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⒏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⒐提出應受扶養人蔡易儒、蔡易樺之在學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
申請就學貸款?有兼職、打工?⒑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
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又依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債務人每月收入約2萬6,957元,惟債務人與應受扶養人蔡易儒、蔡易樺、蔡○臻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共5萬700元,明顯入不敷出,債務人應說明如何支應逾收入部分之支出?或請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之收入及必要支出內容。並說明發生入不敷出而無履行可能時,有無續行程序之必要。
【以上應「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又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