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48號債 務 人 鍾宏昌即鍾宏旻代 理 人 邱瓊儀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伍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2,225元【計算式:[(4+1)×43×15]-1,000元=2,225元】;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姿萱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請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
三、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四、請聲請人就積欠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於債權人清冊上記載為汽車貸款之連帶保證人(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77號卷第9頁),請說明是否以汽機車為擔保?若是,其擔保數額為何?其擔保人為何?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該車輛行照、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並詳加說明。
五、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中第四點必要支出部分記載每月支付房租7,000元,是聲請人所現居住地是否為承租房屋,請聲請人說明現居地與聲請人之關係,如現居地為承租或宿舍,應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或其他得以證明該地為現居地之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
六、就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表示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個人營業小客車),然於該期間內(110年迄今)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並提出上開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5年迄今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亦請提出相關文件並釋明原因。
七、聲請人說明「目前」(即民國114年9月迄今)每月薪資收入為何?另請說明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例如收入切結書、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身心障礙補助、兒少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112年9月9日起,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十、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2年9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十一、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如有「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如保險公司所出具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一覽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另就公會核發查詢結果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函)。
十二、請聲請人提出名下機車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有無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十三、聲請人於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聲請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十四、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每月必要支出為何?是否如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所附財產狀況說明書上所記載每月必要支出約24,799元(租金7,000元、膳食費8,000元、水電瓦斯1,200元、手機費599元、加油費8,000元)?若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大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4條之2第1項所定之金額,則請提出目前每月每項必要支出金額所對應之全部單據。抑或「目前」之必要支出選擇依聲請人居住地之臺北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計算每月必要支出。
十五、請說明受扶養人(鍾伯正、鍾伯亮、鍾伯威、鍾伯奇)之現居住何處、有無工作及收入狀況。亦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12至113年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親屬系統表,並說明其分別有幾名扶養義務人。又聲請人每月負擔其扶養費是否各為4,000元?另請說明受扶養人自112年9月起迄今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老人津貼、年金、殘障津貼等相關補助款或津貼?若有,請說明領取之項目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
十六、請聲請人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十七、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聲請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