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10號債 務 人 吳成凡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吳成凡自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㈠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本院卷
第124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本院卷第48-51頁)、民國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卷第40-42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本院卷第38頁)、銀行、郵局之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50-160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卷第172-186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本院卷第162-163頁)、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本院卷第164-165頁)、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本院卷第166頁)、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168-169頁)、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170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90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5年1月16日保費資字第11513004280號函及附件(本院卷第94-96頁)、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5年1月6日新北社助字第1150022827號函(本院卷第100-101頁)、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15年1月6日新北城住字第1150023747號函(本院卷第110頁)、基隆市政府115年1月16日基府社救參字第1150203220號函(本院卷第112頁)、基隆市○○區○○000○0○0○○○○○○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第116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5年1月7日國署住字第1150004794號函(本院卷第118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公司)115年2月6日陳報狀及附件(本院卷第200-224頁)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債務人現年49歲(本院卷第124頁),居住於新北市
汐止區(本院卷第120、126-128、233頁),目前擔任無固定雇主之貨車司機,薪資皆為領現,平均每月收入2萬9,000元(本院卷第120、122、188頁)。另債務人雖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113年2月2日、114年11月14日、同年12月29日自富邦人壽公司受有合計45萬1,314元之保險金(本院卷第202-204頁),然此並非固定之收入,不具持續性,爰不予計列為債務人目前償債能力之依據。又依115年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1萬7,750元之1.2倍即2萬1,300元計算其必要生活費用,債務人平均每月僅餘7,700元可供還款(計算式:2萬9,000元-2萬1,300元=7,700元)。另債務人目前名下財產僅有富邦人壽公司之有效人壽保單一張(保單號碼:Z000000000-0,扣除保單質借本息、墊繳本息之預估解約金為18萬9,590元,本院卷第201頁)。惟債務人陳報其目前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已達337萬22元(司消債調卷第14頁正面至第16頁正面),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
㈢末查,本件係於114年8月20日調解不成立(司消債調卷第67
頁正面),債務人後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之114年9月3日聲請更生(本院卷第10頁),是114年8月20日之調解聲請即視為更生之聲請,然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113年10月30日以包含上開保單在內之4張人壽保單(保單號碼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借款8萬7,000元、41萬7,000元、25萬元及4萬6,000元,取得保單借款80萬元用於償還配偶古晏樺之積欠信用卡費後,於114年5月6日復變更保單號碼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之人壽保單要保人為古晏樺(見本院卷第201-202、232-233頁),則前開保單借款及變更要保人之人壽保單是否應納入債務人財產之列,宜留待更生程序再為處理,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