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33號債 務 人 林儀倩即林艾婷即林喬恩即紀喬恩即紀怡瑄代 理 人 詹以勤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壹拾伍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3,515元【計算式:(6+1)×43×15-1,000=3,515】;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附件:

⒈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⒉提出債務人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⒊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例如:扣薪)於法院繫屬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⒋提出表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民國112年5月9日至1

14年5月8日間)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報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⒌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12年5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⒍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儲蓄型、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⒎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2年5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

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⒐提出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⒑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並無債務人欠款紀錄;又仲信資融

股份有限公司於調解程序陳報債權,如債務人確有積欠上開公司債務,請更正列入債權人清冊,並重新提出。⒒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