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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債 務 人 蔡吉明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宗霈附件

1.債務人之配偶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債權銀行報送授信資料明細(報表編號:BA_HISQ)。

3.債務人之配偶、債務人之子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債務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5.債務人前曾參與前置協商(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101號),請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已就上開前置協商毀諾?應說明債務人有無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事實,並提出證據。

6.陳報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並提出完整之執行命令、相關訴訟資料。

7.說明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即112年2月至114年2月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8.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繼承他人財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或未完成分割之情事?如有,請提出被繼承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所繼承遺產之目錄,及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核定文件(如完稅或免稅證明)。另如已經完成繼承登記及遺產分割,但繼承是在聲請更生前2年內(含聲請調解或更生起迄今)開始(即被繼承人於聲請前2年內死亡)者,也請陳報上開繼承事項,另請一併陳報繼承所得遺產之去向。

9.陳報債務人名下所有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機構為債權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若為有擔保債權,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若有變更,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10.說明債務人自112年2月迄今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

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虛擬貨幣、NFT)?如有,請陳報該商品、財物及權利之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1.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

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2.提出債務人配偶之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說明自112

年2月起迄今有無收入,若有,請提出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

13.請整理陳報債務人、配偶及兒子目前領取之新生兒津貼、補

助等資料(包含但不限於:生育津貼、育兒津貼、托育補助、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及金額。

14.列表詳細記載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明細及各細項

金額,並提出適當單據,說明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計。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亦不得與應受扶養人合併列計。(如無法提出,應說明是否同意按當年度住所地所在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估算。)

15.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