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債 務 人 陳立庭即陳昱勲代 理 人 楊忠憲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肆仟捌佰零伍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應繳納聲請費,並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4,805元【計算式:[(8+1)×43×15]-1,000元=4,805元】;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靖芸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建物謄本。
2.說明現居地與債務人之關係,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
3.提出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
4.提出債務人之民國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提出債務人前置協商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6.債務人前曾參與債務協商,應說明當年約定每月應還款金額,並提出協商當時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
7.債務人已就上開協商毀諾,應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及日期?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另說明毀諾前三個月之每月收入金額。
8.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9.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10.提出債務人名下車輛(車牌號碼:MXB-8288)之估價報告。
11.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估價報告,並說明債務人就該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比例。
12.提出現有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之證明文件。
13.請債務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
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111年1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並請一併說明該等帳戶自111年11月起迄今各筆金額超過1萬元之收入/支出交易原因(可以直接在所提明細上以正楷手寫標註,或另外整理表格提出)。
14.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5.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16.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1年11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17.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18.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9.請補正說明債務人聲請前兩年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臺北市各
年度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支出金額請單獨具體記載,勿以概括範圍表示,個人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請分別記載),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20.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