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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41號債 務 人 黃子熏(原名:蔡瓊慧即黃瓊慧)代 理 人 謝杏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肆仟捌佰零伍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4,805元【計算式:(8+1)×43×15-1,000=4,805】;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珍綾附件:

⒈提出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權銀行報

送授信資料、報送信用卡資料明細、報送債權轉讓明細(報表編號:PLR1、BA_HISQ、KK_HISQ、AMC_HISQ)。

⒉提出債務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⒋債務人名下如有機車,應提出行照影本及說明殘值。

⒌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民國112年5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無論帳戶是否仍在使用,均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⒍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

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及自112年5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⒎債務人應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

包含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如有「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黃江溪、蔡雪嬌

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兒童生活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老人津貼、或其他任何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⒐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⒑提出應受扶養人黃江溪、蔡雪嬌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112、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證明影本。

⒒提出家族系統表,應受扶養人黃江溪、蔡雪嬌所有扶養義務人

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⒓請檢附資料說明聲請狀所載債權人清冊中,為何未列出臺北地

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7640號執行事件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若有遺漏,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以上應「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又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