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69號債 務 人 莊秋文代 理 人 饒菲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經核其檢附之資料未齊備而有命補正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裁定命債務人應於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並預納郵務送達費2,44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14日送達債務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0頁)。然債務人迄今未補正,且未繳納郵務送達費,此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足憑,其聲請不合法定程式要件,應予駁回。
三、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其立法理由係為保障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然若債務人未依限補正資料或預納必要費用,致聲請程序不備要件,法院自無從就實體要件進行審核,即無通知債務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禹璇附件:
一、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之「正本」。
二、債務人112年、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之「正本」。
三、前置協商程序經法院認可或公證之債務清償方案。請具體釋明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而毀諾協商條件,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是否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五、聲請前2年間是否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六、債務人名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估價報告。
七、陳報名下是否領有車輛牌照?如有,請提出行照及目前價值之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是否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機構名稱、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債權人並註明有無擔保。
八、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自112年8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後)。
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保管劃撥帳戶往來明細、股票餘額及異動表(縱未曾開立亦須提出);及自112年8月起迄今之證券戶、交割款帳戶存摺完整影本與客戶庫存餘額表。
十、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保險費金額。
十一、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2年8月起迄今之工作內容、雇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說明現有無工作、是否領有年終、三節獎金或津貼;若領取現金者,應提出雇主證明書及聯絡電話;若無,應提出收入切結書。另是否接受親友資助及金額。
十二、提出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或津貼(如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未申請或不符資格,應說明原因。
十三、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給付及金額;若已領取老年給付,請註明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帳戶之存摺內頁明細。
十四、說明現實際居住地、與設籍地之關係、設籍原因、房屋所有權人並提出建物謄本。如為承租,應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說明房屋坪數、居住成員及費用分擔方式。
十五、債務人陳報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按115年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1.2倍計算為2萬4,893元,然陳報每月收入僅1萬8,490元,低於上開生活費,應據實說明如何支付超逾月平均收入部分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