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77號債 務 人 曾慶華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1,580元【計算式:(3+1)×43×15-1,000=1,58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怡婷附件:
⒈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⒉債務人應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列表說明債務人「目前」按月領取之工作
收入、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老人津貼、勞保退休金、勞保老年給付或其他任何社會補助金額各為何?⒋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⒌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⒍債務人任職大陸地區,應提出工作證明、112至113年度(即西元2023至2024年)大陸地區所得報稅資料。
【以上應「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又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