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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債 務 人 郭慧敏 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王薏瑄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郭慧敏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聲請前置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㈠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本院卷

第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本院第74-79頁)、民國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卷80-86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本院卷第88頁)、郵局及銀行之交易明細(本院卷第96-104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卷第118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本院卷第106頁)、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本院卷第108頁)、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本院卷第110頁)、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112頁)、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114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6月13日保費資字第11413347860號函(本院卷第42-43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料查詢(本院卷第46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6月4日北市社助字第1143096278號函(本院卷第50頁)、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6月9日、18日北市都企字第1143041283、1140127339號函(本院卷第52、60頁)、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年6月12日國署住字第1140062160號函(本院卷第56-57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4年6月9日住都字第1140019438號函(本院卷第58頁)、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公司)114年8月18日凱壽保服字第1142018759號函及附件、114年10月8日凱壽理字第號0000000000函及附件(本院卷第138-142、172-174頁)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債務人現年57歲(本院卷第68頁),居住於臺北市

士林區(本院卷第62、70-72頁),目前任職於小吃店,每月薪水約新臺幣(下同)3萬元(本院卷第64、128、152頁)。又債務人每月除依114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萬379元之1.2倍即2萬4,455元計算其必要生活費用外,尚需與其母李玉英之養子共同扶養現居於臺北市之李玉英,而李玉英每月僅有租金補貼6,000元,別無其他收入,此有債務人陳報狀、本院公務電話查詢或通知紀錄表、李玉英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11至113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財產資料等附卷可考(本院卷第65、186-210頁),則債務人主張每月因扶養李玉英而支出扶養費5,000元(司消債調卷第9頁背面),尚屬合理,堪予採信。是債務人每月僅餘545元可供還款(計算式:3萬元-2萬4,455元-5,000元=545元)。而債務人名下雖有110年出廠、估價約1萬元之之普通重型機車(本院卷第90-92頁)、凱基人壽公司之預估解約金合計為16萬645元之有效人壽保單3張(計算式:0元+9萬4,727元+6萬5,918元=16萬645元,見本院卷第138-142、172-174頁)等財產,惟債務人陳報其所積欠之無擔保之債務總額已達214萬9,127元(司消債調卷第5頁正面、第13頁正面及背面),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是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