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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90號債 務 人 任金蘭代 理 人 張珉瑄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4,160元【計算式:(7+1)×43×15-1,000=4,16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怡婷附件:

⒈提出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權銀行報

送授信資料、報送信用卡資料明細、報送債權轉讓明細(報表編號:PLR1、BA_HISQ、KK_HISQ、AMC_HISQ)。

⒉債務人前曾參與中華民國銀行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應提出協商

當時所簽立之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並說明當年約定「每月應還款金額」、債務人毀諾之原因、日期並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⒊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⒋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民國112年7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無論帳戶是否仍在使用,均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⒌債務人應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

包含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如有「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列表說明債務人「目前」按月領取之工作

收入、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老人津貼、勞保退休金、勞保老年給付或其他任何社會補助金額各為何?⒎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以上應「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又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