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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21號債 務 人 林玟葉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7,600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其中任1項,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7,600元【(9+1)×43×20-1,000=7,60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附錄: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㈠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㈡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第一項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消債條例第81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惟查,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收入部分債務人僅記載「政府補助」數額「如附件」云云;債務人之債權人清冊,債務人全未記載債權之發生原因,且其中兩欄僅記載「民間借款180萬元、民間借款350萬元」,本院無從據以判斷究「債務人之債權人有何人、欠款數額、債權之發生原因、如何對債權人送達」;債務人之債務人清冊,債務人記載「林玟葉」(即債務人自己)為債務人之債務人,本院難以判斷債務人之真意。請重新依法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之債權人清冊、債務人之債務人清冊。

二、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之「正本」。

三、債務人民國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之「正本」。

四、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五、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六、債務人名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估價報告。

七、陳報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機構為債權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若為有擔保債權,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若有變更,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八、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查詢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2年2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提出之存款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因資料過多遭銀行彙整,請另向金融機構申請彙整區間之交易明細。

九、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2年2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十、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十一、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2年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雇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112年2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現有無工作,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內容、實際收入金額)。並說明債務人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

十二、說明債務人是否曾經營好幫守居家長照有限公司,現在是否仍持續經營中,經營期間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並應提出足以證明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之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之自然人等相關資料。

十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勿僅提出核定通知函。

十四、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十五、說明債務人現實際居住於何處、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建物謄本。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具有完整地址之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十六、債務人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超逾114年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20,379元之1.2倍即24,455元,應提出提出適當單據,並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請提出更正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又債務人並未陳報每月收入為何,如債務人每月收入低於上開生活費,債務人應據實說明如何支付超逾月平均收入部分之費用。

十七、應受扶養人陳品彤、陳品璇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11、112、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證明影本。

十八、提出家族系統表、應受扶養人陳品彤、陳品璇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十九、應受扶養人陳品彤、陳品璇之在學證明文件,及是否申請就學貸款。又債務人自陳上開二人扶養費用每月各須18,000元,超逾114年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20,379元之1.2倍即24,455元依扶養比例1/2計算所應負擔之數額,應提出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