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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10號債 務 人 傅鵬維(原名傅偉恭)代 理 人 簡剛彥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720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其中任1項,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720元【計算式:(1+1)×43×20-1,000=720】;又債務人未據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苡彤附件:

一、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之「正本」。

二、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三、陳報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機構為債權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若為有擔保債權,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若有變更,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四、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自民國112年8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

五、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2年8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雇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112年8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現有無工作,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內容、實際收入金額)。並說明債務人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

六、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勿僅提出核定通知函。

七、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八、說明債務人現實際居住於何處、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建物謄本。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載有地址、「最新」、「完整」之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九、債務人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3,349元,然債務人陳報每月收入為0元,低於上開生活費,債務人應據實說明如何支付超逾月平均收入部分之費用。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