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20號債 務 人 陳晨得即陳旅得即陳顧仁即陳冠旭即陳明成代 理 人 唐德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壹拾伍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3,515元【計算式:(6+1)×43×15-1,000=3,515】;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怡婷附件:
⒈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例如:扣薪)於法院繫屬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⒉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⒊提出估價證明並說明債務人名下汽車(1155-M9、ABB-1172)、
機車(NLA-5300、880-EGL、MWV-1593)殘值,債務人有何原因須持有多輛汽、機車?⒋債務人應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
包含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如有「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列表說明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即債務人之
女、父、母「目前」按月領取之工作收入、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老人津貼、兒童津貼、育嬰補助、勞保退休金、勞保老年給付或其他任何社會補助金額各為何?⒍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⒎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
⒏提出應受扶養人即債務人父、母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民國112至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⒐說明債務人之女現居地,提出家族系統表,應受扶養人即債務
人之女、父、母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以上應「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又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