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5號債 務 人 藍永智(原名藍萬金)代 理 人 林志揚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藍永智即藍萬金不免責。
理 由
一、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㈠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1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1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債務人於民國110年2月5日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
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屏東地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裁定移送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嗣經本院於110年12月30日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56號裁定自同日17時開始更生程序,惟債務人未提出更生方案,本院乃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89號裁定自112年2月24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於114年4月9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各該卷宗核閱無訛。
㈡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
1.債務人自111年12月30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任職於穩將交通有限公司,領有所得(含獎金、加班費等實質收入)共新臺幣(下同)1,082,440元,有債務人提供之穩將租車公司費用結算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6至237頁)。又債務人住在宜蘭縣五結鄉,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金額據其主張依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見本院卷第181頁),故債務人自己必要生活費用於111年12月30日至114年9月合計約578,488元【17,076元×2/31+17,076元×12+17,076元×12+18,618元×9=578,488元】。是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有固定收入1,082,440元,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578,488元後,尚有餘額503,952元(1,082,440元-578,488元=503,952元)。
2.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期間為108年2月5日至110年2月4日,其於該期間可處分所得合計為2,269,566元(即附表所示之「C」欄位),經扣除同期間必要生活費用50,088元(見屏東地院消債更卷第17至18頁,即附表所示之「D」欄位),餘額為2,219,478元(2,269,566元-50,088元=2,219,478元)。惟本件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分配受償額各如附表所示之「B」欄位,受分配總額為627,725元,尚低於上開債權人最低應受清償額2,219,478元,則不足之應受分配額各如附表所示之「F」欄位。準此,本件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且債務人並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見本院卷第76、80、86至88、90至93、96至100、102、106、146、148頁),是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應為債務人不免責之裁定。
㈢本件查無債務人有何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事
由,尚不得依此規定裁定不免責。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雖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之情形,然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事由,且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免責,債務人亦無法提出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之證明,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為債務人不免責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