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3號聲 請 人 王文毅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王文毅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裁定免責確定,爰聲請復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