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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聲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聲字第71號聲 請 人 鄭騰(原名鄭方村)代 理 人 王薏瑄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鄭騰(原名鄭方村)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2號裁定免責確定,爰聲請復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2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