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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聲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聲字第81號聲 請 人 趙秉成即趙志偉代 理 人 閻道至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趙秉成即趙志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3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誤,堪認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