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小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姚圳哲被 上訴 人 星球時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亞潔被 上訴 人 陳榆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消小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星球時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宋亞潔,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24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亦有明定。是當事人以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時,就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則應揭示該解釋或裁判之字號及其具體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若上訴狀或理由書未依上述方法表明者,自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即不合法。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下,原審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詳如附件所示。經核其上訴理由,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究係如何違背法令,是依上說明,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爰裁定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彥強
法 官 張新楣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