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26號再審聲請人 梁淑雲再審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再審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之法定代理人趙子賢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郭曉蓉,於本院審理時變更為趙子賢,此有該分署網站上分署長簡歷資料在卷可稽,惟當事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林哲安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