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28號再審聲請人 梁淑雲再審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漏附附件,應更正補附如本裁定所示附件。
理 由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漏未附上附件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陳菊珍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