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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再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33號再審聲請人 梁淑雲再審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光吾、法官楊忠霖、法官陳世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楊忠霖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品岑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