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7號再審聲請人 梁淑雲再審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趙子賢為再審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以郭曉蓉為再審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之法定代理人而聲請再審,嗣本件審理期間,該分署分署長已變更為趙子賢,此有該分署分署長簡歷網頁在卷可稽,而趙子賢迄今仍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是本院即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林哲安法 官 余盈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