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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87號聲 請 人 許李美玉上列聲請人即第三人就原告李明義等人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21號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百一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二一號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全部卷宗。

理 由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

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李豆菜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21號請

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土地之共有人,是該訴訟之結果涉及其辦理申請復權返還之相關事宜,對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因而聲請閱覽、抄錄本案訴訟卷宗等情,並提出李豆菜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等件為憑,已釋明其與本案訴訟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是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閱覽、抄錄本案訴訟卷宗,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