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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14號聲 請 人 林鋒記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庭瑄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而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之112年度司執字第100483號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即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債權金額為782,758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相對人請求執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70,14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又利息,依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6月22日止),自應依上前揭非訟事件法規定,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宋姿萱附表:(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時間:民國【年、月、日】)編號 項目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 (以分數為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 金額 1 本金 782,758 2 利息 782,758 112/3/30 114/6/23 2+85/365 5 87,390 合計 870,148元(即編號1至編號2金額相加)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