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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14號聲 請 人 朱孟晃相 對 人 張賢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04號),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重複繳納,致溢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2,484元,請求退還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溢收,專指訴訟費用因誤會或其他原因而有溢收情事而言,例如法院對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有誤而導致溢收裁判費,或當事人因誤少為多而溢繳之情形(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士林簡易庭起訴,自行繳納裁判費1萬2,484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按(見本院113年度士司補字第364號卷第7頁),嗣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253號事件辦理該訴訟時,聲請人於核計訴訟標的價額後,又繳納裁判費1萬2,682元,亦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按(見本院卷第102頁)。足認聲請人主張其因重複繳納裁判費而溢繳1萬2,484元等情,為可採信。是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1萬2,484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