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16號聲 請 人 姚淑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佳敏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35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3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八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明瞭如主文所示期日於言詞辯論中之證人
證述內容,是否與筆錄記載相符,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
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有明定。
查聲請人為該事件之當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該事件尚未確定,是依上規定,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