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2號抗 告 人 GT POLSKA SPÓŁKA Z OGRANICZONĄ ODPOWIEDZIALN
OŚCIĄ法定代理人 Sofiane Rachedi代 理 人 張全成律師
石宇涵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2日所為第一審裁定關於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