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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0號異 議 人 楊晉旭上列異議人因相對人陳義壽與中國海事商業專科學校(現已更名為台北海洋科技大學)間擔保提存事件,對於本院提存所於民國114年2月25日以(92)存字第2441號函駁回其聲請取回提存物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提存所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於10日內變更原處分,並將通知書送達關係人;認異議無理由時,應於10日內添具意見書,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命提存所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駁回之,提存法第24條、第2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提存所於民國114年2月25日以(92)存字第2441號函所為否准異議人聲請取回本院92年度存字第244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物之處分(下稱原處分),業於同年3月4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則於同年3月12日具狀提出異議,未逾法定不變期間,嗣本院提存所認其異議為無理由,於同年3月13日添具意見書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假扣押金額新臺幣(下同)215,375,537元尚未經法院判決,係一假設性之債權金額,而本案訴訟金額即168,728,000元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且相對人陳義壽於法院判決前將本案訴訟之債權及取回提存物之權利均讓與異議人,然異議人向本院提存所聲請取回提存物時,本院提存所以異議人之聲請與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符而駁回,為此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處分,並准予取回提存物等語。

三、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該款之立法理由載明: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之擔保,係為擔保受擔保利益人因不當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供擔保人所請求之本案訴訟如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取得與全部勝訴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即不能認受擔保利益人受有損害,或假扣押、假處分之宣告有不當之情形。而所謂「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應以確定時作為判斷之基準,倘若本案訴訟判決確定時之債權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合計較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為少,即不得依該規定請求返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研討結果參照)。

四、經查:

(一)相對人陳義壽前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全字第8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以正大尼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4萬股(下稱系爭提存物)供擔保,就相對人中國海事商業專科學校(下稱中國海專)之財產於215,375,537元範圍內為假扣押,並向本院提存所辦理提存,經本院提存所以92年度存字第2441號擔保提存事件(下稱系爭提存事件)受理在案。嗣本案訴訟即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68號判決命中國海專應給付相對人陳義壽168,728,000元,及自92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陳義壽其餘請求而確定在案等情,有系爭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本案訴訟歷審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提存事件卷宗查明無訛。

(二)異議人雖主張假扣押金額215,375,537元尚未經法院判決,係一假設性之債權金額,而本案訴訟金額即168,728,000元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云云。惟查陳義壽就本案訴訟部分,並未獲得全部勝訴判決,且上開確定判決所命中國海專應給付之本金168,728,000元,及自92年4月4日起至本案訴訟判決確定日即94年6月9日止之利息,合計為187,149,399元(計算式:168,728,000元+18,421,399.45元=187,149,3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亦未超過系爭假扣押裁定所保全之債權215,375,537元,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意旨,核與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要件不符(系爭提存事件乃因本於假扣押裁定所為之擔保提存,並非假執行,異議人誤引為同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關於「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之規定),是異議人以前揭情詞主張本院提存所應准許其領回系爭提存物,尚屬無據。

(三)綜上所述,本院提存所以異議人請求取回系爭提存物與提存法之要件不符,而為否准取回之處分,所持理由及適用規定雖與本院不同,然其結果並無二致,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裁判日期: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