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00號原 告 吳萬得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複 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闕壯棋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