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02號原 告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法定代理人 林美娟被 告 府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亞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8,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