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03號原 告 雲晶琪企業社即蔡清文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黃上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玖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萬8,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