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07號原 告 林玄信訴訟代理人 王崇宇律師
林穎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浚崴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16號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暨建物鑑價資料(例如鑑定價格報告書或相類之市價、交易行情、鄰近區域實價登錄資料或其他足以證明上開不動產交易價值等資料),查報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上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補繳裁判費(至少應繳納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補正及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房屋如拆除重建,可依重建費用並予折舊後之金額,作為房屋損害前價額之依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其聲明請求被告應將拆除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16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屋)回復原狀如原告民國114年10月9日起訴狀原證1照片所示,依上開說明,命原告補正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系爭房屋近期買賣成交金額等;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到院,並依主文欄所示方式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至少應繳納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補正及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