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09號原 告 林金花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複代理人 王又真律師被 告 楊玄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坐落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所為之無償贈與債權行為,及於同月28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不存在。㈡前項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似之不動產房地及停車位,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0,949元,系爭不動產之房屋及停車位部分面積合計為
108.71平方公尺,依此計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8,799,966元(計算式:面積108.71平方公尺×80,949元/平方公尺=8,799,9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99,9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珍綾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新北市 淡水區 新市段 186 2,373.67 10000分之49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2861 新北市淡水區新市段000地號土地 --------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 鋼筋混凝土造15層 第5層:49.06 陽台:2.65 雨遮:1.44 1分之1 備註 含共有部分:新市段0000○號、面積8,521.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52 (含停車位編號12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