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11號原 告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文卿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張伃萱律師被 告 陽明山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蓮珠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爭訟決議不成立、無效或得撤銷,則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應為每月免於增加繳納管理費之差額,並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參拾柒萬伍仟零肆拾元【計算式:(16萬9792元-5萬元)×12×1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柒仟零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