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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17號原 告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穆繼誠被 告 磊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訴之聲明確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同年6月17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各均為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於超過339,002元部分即3,177萬元部分之抵押權不存在,系爭不動產經鑑價結果,價值為8,514,791元,有估價報告書附於本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10607號卷,經調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因系爭不動產價值較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供擔保物價額即系爭不動產價值核定為8,514,7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珍綾附表114年司執助字010607號 財產所有人:磊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南港區 麗山 四 334 212.00 1分之1 備考 2 臺北市 南港區 麗山 四 348 701.00 1分之1 備考 3 臺北市 南港區 麗山 四 354 436.00 1分之1 備考 4 臺北市 南港區 麗山 四 394 392.00 1分之1 備考 5 臺北市 南港區 麗山 四 396 75.00 1分之1 備考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未登記部分 1層 第一層未登記部分: 69.85 合計: 69.85 1分之1 備考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