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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4號原 告 林奕伶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毓蕙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19,05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