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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55號原 告 張志誠訴訟代理人 陳昭安被 告 田宏盛

田宏鈞田宏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面積7.7平方公尺)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萬8,9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5萬7,000元/㎡×占用面積7.7㎡=274萬8,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