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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67號原 告 蘇育萱被 告 張美蘭訴訟代理人 陳明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95萬5,000元,另請求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6月11日之利息已可得特定,而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5萬6,17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怡婷附表(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95萬5,000元 利息 95萬5,000元 114年6月3日 114年6月11日 (9/365) 5% 1,177元 1,177元 合計 95萬6,177元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