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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71號原 告 富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維祺訴訟代理人 蔡沂彤律師

徐松龍律師被 告 林鴻坤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王祖均律師黃薇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1,903,6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1,903,6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5,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盧品岑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