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88號原 告 王翠華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偉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00元。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容忍進入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房屋修繕至不滲漏水狀態,及應給付500,000元本息,暫依原告查報預估修繕費用126,000元,並與所請求500,000元合併計算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2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扣除前已繳納6,700元,尚應補繳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