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95號原 告 侯瑞龍訴訟代理人 謝孟峰律師被 告 侯德明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律師被 告 侯明賢訴訟代理人 尤柏燊律師被 告 侯義東訴訟代理人 吳佳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之客觀價值(見本院卷第20至22頁)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億4,417萬3,313元(計算式:21億7,669萬3,251元×25%=5億4,417萬3,3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萬6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