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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97號原 告 范芊茞訴訟代理人 林仕文律師被 告 日若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潘鐘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

劉建汎被 告 司永壽訴訟代理人 周冠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00巷0號9樓(下稱系爭房屋)漏水部分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經原告陳報所需修復費用預估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見本院卷第101頁);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5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58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8萬元(計算式:1,700,000元+1,580,000元=3,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