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98號原 告 游淑阮訴訟代理人 陳宏泰律師被 告 林水晶訴訟代理人 鄭淑燕律師複代理人 吳艾侖律師訴訟代理人 呂台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修復漏水部分,經原告陳報所需修復費用預估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見114年度士司補字第266號卷第61頁);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1,054,61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66,614元(計算式:12,000+1,054,614=1,066,61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