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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00號原 告 林秀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士林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14年8月21日114年度訴字第797號裁定移送本院。原告雖提出起訴狀,惟其於起訴狀所載尚有下列欠缺,且致本院無從裁定命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告應補正起訴狀所載被告「士林地方檢察署」之正確完整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暨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規定,原告應補正起訴狀之簽名或蓋章。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原告應補正「訴訟標的」(即本件請求所依據之具體法條或法律關係)。

㈣、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應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請求判決之具體事項。如係請求被告給付一定金額,應於聲明內表明具體之金額;如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應於聲明內表明該具體之行為)。

㈤、就以上應補正事項,應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按應受送達之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