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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00號原 告 林秀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14年8月21日114年度訴字第797號裁定移送本院,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經原告補正訴之聲明後(見卷附原告補正狀),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又原告其餘聲明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合計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7,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06